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实施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旅发〔2009〕42号)
广州地区各旅行社、导游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在广州旅游网政务版公布,现将《
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附件:《
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旅游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附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行为,加强对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根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
广州市旅游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导游证,与旅行社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注册,接受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并通过旅行社的委派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对在本机构登记注册的社会导游人员实行管理,并协助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计分管理和年度继续教育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 成立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手续。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在办理完登记注册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主动提交相关资料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