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苏府办〔2009〕17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调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苏政传发〔2009〕114号)分别对此项工作作出了明确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和通知精神,现将我市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
市政府在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和设于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现行文件查阅中心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增挂“苏州市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牌子,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在醒目位置悬挂“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牌子。各地也要依法在本地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牌子,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门机构负责管理。要在现有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利用网络设施,设置政府门户网站公共检索点,为人民群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配备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二、及时规范报送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
《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 把向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纳入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范围,建立并完善应报送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密审查、及时规范报送、检查考核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明确报送工作的责任处(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及时、规范地向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建立必要的报送工作台账。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印发的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其主办单位负责报送。
自2009年11月起,苏州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至苏州市档案局现行文件查阅中心(苏州市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和苏州市图书馆这两个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每月的5日、15日、25日(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前,分别报送上月下旬、本月中旬、本月下旬形成或变更的政府信息。报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政府信息为:纸质文本原件2份、电子文本1份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现行文件)报送明细表》2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现行文件)报送明细表》须加盖公章,电子文本可通过市政务网在线移交。对已经废止的公开信息,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废止告知函及时通知送交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信息的报送办法由当地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