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县、区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6.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区防指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市、县、区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市、县、区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河道、水闸及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市、县、区防指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开封历史上的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市、县、区防指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群众防汛抢险队伍。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防洪预案规定,落实群众抢险人数,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市、县、区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2)部队抢险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各级防指可逐级向市防指申请调度部队支援,市防指在综合分析兵力需求后,向开封军分区、武警支队商请部队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以及需要使用兵力、装备、部队集结地等。
(3)防汛机动抢险队。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市级专业防汛抢险队,由市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县、区防汛抢险队由县、区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市防指调遣,赴其它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有关大型企业组建的防汛抢险队,由市防指和所在地防指调遣。
(4)水文监测应急队伍。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水文测站能测得准、报得出,完成紧急情况下的水文测报任务。
5.2.3 供电保障
开封电业局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公路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低洼地区受洪水威胁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市、县、区卫生局及防疫站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市、县、区公安局、派出所主要负责做好水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市、县、区防指、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物资品种和数量,做到足额储备。
(2)物资调拨。
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县、区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市级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