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某县、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2 防范措施
根据预报或实际出现汛情等级,确定防范措施。
4.2.1一般(Ⅳ级)
当发生四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市防指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向市防指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指挥长报告汛情;
(2)市防指值班负责人进岗到位,市防办主任、气象台台长、水文站站长进岗到位;
(3)市防指办向县区防指通报汛情。
4.2.2 较大(Ⅲ级)
当发生三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市防指副指挥长(水利局局长、河务局局长、城管局局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向市防指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指挥长报告汛情,副指挥长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下向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2)市防指带班领导及分管领导进岗到位,召开汛情分析会,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进岗到位;
(3)市防指部署防御工作,下发防御通知;
(4)市防指组织指挥全市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5)有关县区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4.2.3 重大(Ⅱ级)
当发生二级重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市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市防指副指挥长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2)市委、市政府领导进岗到位,部署防御对策;
(3)市防指下达防御紧急通知;
(4)市委、市政府成立抗洪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按有关规程分组实施;
(5)按照《
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市防指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督促有关县、区全面启动防汛应急预案。有关县、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4.2.4特别重大(Ⅰ级)
当发生一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
(2)按照《
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委、市政府成立抗洪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按有关规程分组实施;
(3)市委、市政府、 市防指下达防御紧急通知, 市委、市政府领导进岗到位,部署防御对策;
(4)市防指联系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5)市防指全面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安排和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全面履行相应的防汛职责。督促相关县、区防指启动应急预案。有关县、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4.3 工作内容
4.3.1 组织指挥
(1)市防指在省防指指导下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全市防汛指挥权;
(2)各级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和其它有防洪任务的厂矿企业及单位和部门汛期均实行24小时值班。
4.3.2 灾害救助
在防汛期间出现重特大灾情,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3.3 信息发布
(1)市防指负责发布汛情公报、防汛紧急警报、灾情;
(2)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暴雨消息、台风等灾害性天气信息;
(3)其它部门发布有关汛情、灾情等信息需报市防指同意。
4.3.4 预测预报
(1)市气象局预报暴雨的时间、强度、量级和范围;
(2)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预报主要河道水位、流量等水情;
(3)一般汛情12小时预报一次,较大汛情6小时预报一次,重大汛情2小时预报一次,特别重大汛情1小时预报一次,遇特殊情况增加预报次数。预测预报结果按规定表格填写,经领导签字后上报市防指,预测预报信息未经市防指同意不得外传。
4.3.5 水利工程调度
(1)主要河道由市防指调度,其余河道、小型水库由各县、区防指或主管部门负责调度;
(2)市防指对全市水利工程有权优先调度。
4.3.6 物资车辆调用
(1)发生重大以上汛情时,市防指有权在全市范围内调用防汛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