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且影响防洪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或依法强行拆除。
3.2.2 河道洪水预警
(1)当主要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市、县、区防指和有关单位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指或市防指授权有关县、区防指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县、区防指可依法向社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每小时更新一次水情。
3.2.3 渍涝灾害预警
我市地处平原,地形平缓,河道比降小,为渍涝易发地区。各县、区防指应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1)市、县河务部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不同量级洪水可能淹没的滩区和村庄,绘制不同量级的洪水风险图。
(2)市、县、区防指应以不同量级的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市、县、区防指和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水库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2)市、县、区防指和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本区域黄河防御洪水方案,按照黄河防总、省防指的规定,由河务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惠济河、贾鲁河、双洎河、涡河等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由市防指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它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按管理权限,由河道所在县、区防指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4 防汛应急响应
4.1 预警级别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预警
(1)预报黄河花园口发生15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黄河滩区全部漫滩进水;黄河堤防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并有决口的危险;
(2)主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
(3)某县、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县、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预警
(1)预报黄河花园口站可能或已经发生10000~15000立方米每秒洪水;黄河滩区大面积发生洪水漫滩;黄河堤防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或发生滚河危及堤防安全;
(2)数条主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某县、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县、区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小(一)型水库垮坝。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预警
(1)预报黄河花园口站可能或已经发生6000-10000立方米每秒洪水;黄河滩区较大面积发生洪水漫滩;黄河堤防工程发生较大险情,或控导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2)数条主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主要河道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3)某县、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县、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预警
(1)预报黄河花园口站可能或已经发生4000~6000立方米每秒洪水;黄河滩区局部发生洪水漫滩;黄河控导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危及防洪安全;
(2)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某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