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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防汛应急预案和开封市内河防洪预案的通知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督促市属商贸企业做好防洪抢险及救灾期间的物资器材的后勤供给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监督、检查《水法》、《防洪法》、《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防洪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贯彻执行上级命令及落实防汛责任制,查处防汛违法违纪行为,对违犯防洪法规和防汛纪律的案件及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市农林局:掌握农业洪涝受灾情况,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工作,加大防灾、避灾知识宣传,及时通知危险区域群众转移。

  市教育局:负责作好学校危房改造,落实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加强在校师生的防汛意识教育宣传,暴雨洪水发生后组织师生安全转移。

  市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厂和输变电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本行业的防洪管理;保证防汛、抢险、重点防洪调度工程的电力供应,尤其抢险现场电力供应。

  开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严密监视水文动态,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和水情预测报,当好防洪调度的参谋助手。

  豫东局:负责所管河道防洪安全和工程调度。

  市广播电视局、日报社: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的防汛宣传工作,正确把握防汛宣传工作导向;根据市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跟踪报导防汛抢险、救灾活动,以及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救灾、抗灾自救知识。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团市委:负责动员、组织全市共青团员和社会青年,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等工作。

  开封军分区、驻汴部队和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全市民兵、预备役和部队官兵参加防汛抢险和实施抗洪抢险行动,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急难险重抗洪救灾工作,根据汛情,担负抗洪抢险救灾任务。

  中国人保开封分公司:负责灾区群众的财产保险及灾后理赔工作。

  2.1.4市防指下设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黄河防汛办公室和城市防汛办公室,分别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黄河防汛办公室设在市黄河河务局,河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市防汛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城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5 市防指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总、省防指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的防汛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市内主要河道防洪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审批重要水利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实施主要河道、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组织协调县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市防汛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

  2.2 县(区)防汛指挥机构

  县、区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区防指),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由本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 其它防汛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有重要防洪任务的单位,汛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织联合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洪任务的部门、行业、企业可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汛情信息

  (1)市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指挥机构。

  (2)市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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