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建立健全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意见的通知
(汴政[2009]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文化局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健全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意见
(开封市文化局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l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27号)和《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汴政〔2008〕52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既是建立健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建立我市较为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2009年5月,我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标志着这项工作在我市取得了良好开端,对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但是,目前这项工作在我市的进展还较缓慢,离建立健全我市市、县(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还有较大的差距。为推动这项工作在我市全面铺开、加快进度,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要充分认识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一方面是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另一方面是我市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其生存环境正在恶化,依靠口头传承的一些技艺、技术、民俗、礼仪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地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资料流失状况严重,一些民间传统技艺面临灭绝的危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站在对民族、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尤其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于认定、保护、传承我市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十分重要和关键的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通过建立健全名录体系,对我市丰富多样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切实有效地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各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薪火承传,维护健康的文化生态,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明确任务。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必要和紧迫的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指出,“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分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对各民族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的基础和依据。这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一定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文化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制定科学、严谨的评选标准,通过申报、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等必要、规范的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科学认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予以公布。为了推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立工作,文化部已做出规定,从第二批起,国家名录将从列入省级名录的项目中选择。省文化厅也要求,从第二批起,省级名录从列入市级名录的项目中选择。根据这一要求和我市实际,市级名录从第二批起从县级名录的项目中选择。各县、区应尽快建立本县、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