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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通知
(淄统发〔2009〕97号)


各区县统计局、高新区统计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国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9〕96号)和《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通知》(鲁统字〔2009〕82号)的精神,定于2009年10-11月份开展全市城乡划分清查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统计局关于城乡划分清查的工作要求,做好我市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目的和意义

  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2008〕6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统计上贯彻城乡划分规定的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统字〔2008〕177号)的精神,准确反映我国城乡区域的社会、人口和经济的发展状况,科学评价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水平,统一各部门、各专业的城乡划分口径,建立统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开展城乡划分清查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是提高城镇化水平的需要,是科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需要,对于科学划分城乡,制定和调整有关城乡发展法律法规与政策,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意义重大。

  二、清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城乡划分清查的对象为全市乡级区域和村级地域。范围包括乡、镇、街道及类似的乡级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类似的村级单位。

  城乡划分清查的内容为编制2009年全市乡、村两级区划代码;清理、认定各地城乡属性情况并编制代码;搜集2008年村级单位人口、户数、从业人员、地域面积、单位数等基本情况。

  三、清查的组织工作

  为加强我市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统计局成立以邱承江副局长为主任的城乡划分清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的城乡划分清查工作,并对各区县统计局和高新区统计处的城乡清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验收。各区县统计局和高新区统计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划分清查工作。

  各区县负责所辖乡级单位的城乡属性界定,各乡级单位统计站根据有关规定具体承担本区域各村级单位的城乡属性界定。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要将清查的主要结果加盖公章逐级上报,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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