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建设厅等六厅局《关于整治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的指导意见》(豫建〔2008〕85号)要求,所有保留的砖瓦窑厂生产企业必须应采用人工干燥工艺,年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标砖以上,提倡隧道窑焙烧(使用轮窑烧制的必须大于30门),设备机型为50/50-3.0双级真空挤出机以上机型,生产KP1型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建立质保体系,并注有生产厂家和产品标识,各类审批手续齐全。
三、方法步骤
1.确定砖窑厂拆除对象。由黄河河务部门按照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治理整顿黄河滩区砖瓦窑厂的紧急通知》(黄防总汛电〔2009〕16号)的要求,务必于2009年8月12日前确定要拆除的砖窑厂范围、数量和位置,报当地县区政府。
2.切断生产用电。按照省政府要求,沿黄两县、两区政府务必于2009年8月10日之前对所有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统一停产整顿,一律由当地电力部门切断生产用电。沿黄两县、两区政府,立即下发通告,广泛宣传,严格组织实施这一全省统一行动,做到令行禁止。
3.撤销证照批文。按照“谁批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我市沿黄县、区政府应立即统一组织河务、发展改革、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对各相关单位批准的黄河滩区砖瓦窑厂的证照或批文逐一清理,凡属违规违章批准的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2009年8月12日之前一律撤销,限期拆除,否则由监察部门严格追究其责任。
4.按时完成拆除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窑厂主自行拆除。对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每个窑厂给予1万元奖励,其中市政府奖励5千元,县、区政府奖励5千元。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由县、区政府组织公安、河务、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强制拆除。沿黄两县两区务必于2009年8月30日前全部拆除黄河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砖窑厂,其余的砖瓦窑厂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的时间拆除整改到位。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倒计时的方法,安排好每个窑厂的拆除时间。凡在强制拆除中以种种理由和行为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统一集中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市长周以忠任组长,副市长王学杰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沿黄两县、两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有关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形成合力,强力推进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治规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