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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统一集中整顿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统一集中整顿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汴政[2009]85号)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对我市黄河滩区范围内的黏土砖瓦窑厂进行统一集中整顿规范,现将《开封市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统一集中整顿规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八日

  开封市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统一集中整顿规范工作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9〕78号)、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治理整顿黄河滩区砖瓦窑厂的紧急通知》(黄防总汛电〔2009〕16号)及省治理整顿黏土砖瓦窑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紧完成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拆除目标的督办函》(豫整办函〔2009〕13号)等文件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拆除整顿范围
  (一)拆除范围:按照河南省治理整顿黏土砖瓦窑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紧完成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拆除目标的督办函》(豫整办函〔2009〕13号)的要求,8月30日前,全部拆除黄河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砖窑厂。即:对位于防洪堤防临河500米以内,控导工程背河200米以内,穿河穿堤桥梁、管道、地下电缆、水文测验断面等两侧200米以内,过河揽线钢塔基础承台、测量标志等其他设施周围50米以内,控导工程延长上下线2000米以内(宽度与已建控导工程相同)的砖窑厂坚决予以拆除。
  (二)整顿范围:拟保留的砖瓦窑厂布局要合理,两座砖窑厂之间应留有至少1000米的间距,长条形砖窑要与水流方向保持平行。
  (三)禁止采挖黄河泥沙范围:黄河各类防洪堤防(从堤脚算起)临河500米以内;各类河道防洪控导工程(从联坝坝脚算起)背河200米以内,临河(从坝头连线算起)50米以内;控导工程延长线上下2000米以内;拦河枢纽工程下游5000米以内;其他非防洪工程,穿堤桥梁、管道、地下电缆、水文测验断面等两侧200米以内;过河缆线钢塔基础承台、测量标志等其他设施周围50米以内。
  二、整顿规范应达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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