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对各级各类质控中心的管理
根据
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各质控中心要在职责范围内,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抄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质控成绩列入各地、各单位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质控体系不健全的地区,应逐步完善建立相应的质控中心;对质控工作开展不力的中心,停止其质控工作资格,限期整改或重新选定。市卫生局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重新选定医疗机构承担市级质控工作,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切实加强对所属质控中心的管理。
(七)建立医院医疗质量观察员制度
医疗质量观察员是指经过相关培训、参与医院的日常业务和管理工作、能对医疗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意见、推进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员工。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质量观察员制度,制定医疗质量观察员的入选、考评和退出机制,对医疗质量观察员进行培训,并逐步发挥其医疗质量监督的作用。
活动期间在三级医院开始试点建立医疗质量观察员制度,并逐步向二级医院推广。卫生行政部门将依靠这支队伍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检查评估工作,对通过培训、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管理评估能力的观察员聘为省、市级的医疗质量评估员、检查员和等级医院评审员。
(八)继续开展各项医院评价工作
加强卫生技术人员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加强对执业医师的动态管理。严禁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加强对执业医师、护士变更执业地点的监管。加强医疗设备准入管理,认真执行《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医疗设备技术评估准入制度。严格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加强医疗机构执业验收;贯彻实施
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校验职能,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把好机构、科目准入关。
六、活动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