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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年底。认真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延长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截至2009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满3年的可以延长1年。岗位补贴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三)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组织、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努力提高其就业稳定性。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但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以延长1年。
  四、积极推进全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强力推动全民创业。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加快制定税收、收费、工商注册等配套政策,完善促进全民创业的政策扶持体系、组织领导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8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提高至80万元。积极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力争用3年的时间把我市建成创业环境优良、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人才辈出以及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创业型城市。
  (二)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全面落实有利劳动者创业的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帮助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年底。
  (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为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交流、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以及项目融资等创业服务。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落实培训补贴,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要安排资金对免费创业服务和创业实习训练给予补贴。高等学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服务。
  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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