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年底。认真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延长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截至2009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满3年的可以延长1年。岗位补贴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三)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组织、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努力提高其就业稳定性。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但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以延长1年。
四、积极推进全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强力推动全民创业。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加快制定税收、收费、工商注册等配套政策,完善促进全民创业的政策扶持体系、组织领导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8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提高至80万元。积极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力争用3年的时间把我市建成创业环境优良、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人才辈出以及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创业型城市。
(二)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全面落实有利劳动者创业的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帮助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年底。
(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为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交流、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以及项目融资等创业服务。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落实培训补贴,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要安排资金对免费创业服务和创业实习训练给予补贴。高等学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服务。
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