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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六)简化建设审核审批手续。

  1.在供电企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和施工图纸等后,审图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核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对资料暂时未齐全的项目,市审图机构应先收设计图纸开展审核工作,供电企业须在审图机构规定的办理时限内补齐资料。

  2.输变电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按照市重大项目招标流程进行招投标。

  3.对省、市重点电网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后,办理施工许可所需的主要必备资料完成后,可予以受理,经领导审批后先行发放施工许可证,其余资料限期补齐,否则责令停工。

  (七)在供电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林业、三防、气象、通讯、地震、文物、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部门审核审批手续,须报请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

  (八)各区(功能区)负责落实变电站征地、拆迁、青苗赔偿等工作。对于征地无法落实或拆迁、青苗赔偿困难的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电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若因未能及时反馈问题导致工程项目拖延的,由当地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承担全部责任;供电企业应及时掌握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影响电网建设计划进度的,应立即向市经贸局及电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上报,因未及时上报造成项目建设拖延的,由供电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九)如市政府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另有专门规定,其流程或时限较上述规定更为简化的,应适用该专门规定。

  五、规范电网建设补偿工作

  (一)变电站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青苗等相关补偿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及市政府批准的上浮标准执行,按上述标准计算确定的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上述征地范围内拆迁费用以及场地平整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国土部门在收缴地价时直接扣减80元/m2。

  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超出《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及市政府批准的上浮标准范围的费用,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联合供电企业协调解决。

  (二)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及进出变电站道路不征地,只对杆、塔基础用地及进出变电站道路用地作一次性补偿,补偿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费用参照本款(一)变电站用地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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