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月度汇报制度。供电企业每月底定期向市、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提交电网建设项目工作进度(含前期报建审批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列出重点和难点,便于市、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各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
(五)召开不定期协调会。根据电网建设情况,市政府不定期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会,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工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须严格按照会议决定按时落实工作部署。
(六)将电网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年度工作政绩考核内容。依据《珠海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珠府〔2009〕82号),对不能按进度要求完成市电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作任务而耽误施工建设、影响工程按时竣工供电的,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实施问责。
三、高效开展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
(一)规划、国土部门应将电网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供电企业应在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未来5年的电网规划并发至市电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二)供电企业将计划于下一年度年底前建成投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于本年度6月底前按核准制要求,备齐资料上报。
对计划于下一年度年底前完成前期工作的输变电工程项目,供电企业于本年度6月底前上报项目清单、于下一年度二季度前完成所有项目的规划、环评、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等相关资料的准备和申报工作,并于下一年度三季度前,按项目核准制要求,备齐资料上报。
(三)在电网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规划部门在收到供电企业报送的选址选线方案资料后1个月内,应批复选址选线意见。
四、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报工作效率
(一)简化规划审批手续。
1.用地规划审批:在供电企业提交省发改委《关于下达近期开展前期工作的输变电工程项目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计划通知》)和项目选址选线批复意见后,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方案审批:在供电企业提交《项目计划通知》、《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用地预审意见和设计方案后,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