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必须于每月12日之前把上月相关数据报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要按照服务业发展情况和行业主管部门变化的实际,依据本文件精神,及时把服务业统计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市目标办负责督查落实。
四、强化组织保障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网络,统计部门要配备人员力量,专职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专职统计人员,街道(乡镇)要明确人员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对服务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安排。统计部门要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做好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对违反
统计法的要依法处理。
为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考核力度,参照省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制定了《开封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附件)随文下发。
五、坚持依法统计
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制度,做好对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质量。要依法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须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媒体报道未公开的重要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前,应当报请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
附件:开封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开封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一)市直相关单位:
1.市财政局;
2.市交通局;
3.市各电信运营商;
4.市邮政局;
5.市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