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国有参股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中由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薪酬已由董事会确定的,所核定薪酬超出按本办法核定数额的部分原则上应当上交市国资委。
第三十一条 对于年度、任期中途因调离、辞职、辞退、退休、受处分等原因离任的企业负责人,应在其离任后(需离任审计的在离任审计后)3个月内,由市国资委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完成其相关年度、任期考核工作,考核指标可根据实际任职时间和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企业负责人所余任期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原则上不实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所余任期超过一年的,按所余任职年限确定考核目标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并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之前《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珠府〔2005〕131号)及《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珠府〔2005〕130号)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市属国有企业经营难度系数表
企业
| 经营难度系数
|
|
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华发集团公司
| 1
|
珠海九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0.9
|
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市珠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珠海市联晟资产托管有限公司
珠海航展有限公司
| 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