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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数80分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奖励全部任期奖励金。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数80分以下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减少任期奖励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具体减少任期奖励金的公式为:

  减少的任期奖励金=任期内企业累计积存的任期奖励金×(80-实得分数)/80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不合格的扣减全部的任期奖励金。

  第二十五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资本运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单项特别奖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或瞒报财务、统计状况的,当年该企业所有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事后查实企业虚报或瞒报财务、统计状况的,在任期考核时将企业负责人在虚报财务信息的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分数降为不合格,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该企业相关负责人退回多兑现的薪酬,并视情况扣发或减少任期奖励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考核分数,并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或减少其绩效年薪、任期奖励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因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发生改制重组、购并及整体上市等情况,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国资委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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