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国资委审核企业上报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材料(具体计分办法由市国资委制定),并征求监事会及财务总监的意见,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最终确定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考核与奖惩。
第四章 薪酬与奖惩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
第二十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绩效年薪奖励和任期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总额管理,薪酬包括年度薪酬、任期奖励金、通讯补、车改津贴、住房公积金、年金(补充养老)及社会保险。其中年度薪酬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任期奖励金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二条 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
(一)基本年薪的确定。
基本年薪=(上年度珠海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分配系数,按月发放。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平均分配系数为0.75,个人考核系数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确定。
(二)绩效年薪的确定。
绩效年薪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分数及经营难度系数挂钩。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2倍×经营难度系数×考核分数/100。
经营难度系数为0.5-1,根据企业行业特点,结合企业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员工人数等因素,市国资委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每年以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为基数另计提20%作为任期奖励金,暂存至市国资委指定账户,待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后视情况奖励给企业负责人,未奖励部分退还给企业。未满任期离任的,进行离任审计后视考核情况进行奖励;不需离任审计的,离任满一年后视考核等情况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