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负责人的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下列四项,所选指标及其基准权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不良资产比率。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为体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得分来确定本指标得分。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责任书的考核目标值包括企业目标值与国资委目标值。
(一)确定企业目标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根据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及企业经营状况,提出任期拟完成的企业目标值,并将企业目标值和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批复。
(二)确定国资委目标值。国资委目标值原则上为前一任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三)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市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在基准权重的基础上由企业目标值与国资委目标值的偏离度确定。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考核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