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年度经营责任书的考核目标值包括企业目标值与国资委目标值。
(一)确定企业目标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根据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及企业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企业目标值,并将企业目标值和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批复。
(二)确定国资委目标值。国资委目标值原则上为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或全国行业优秀值。
(三)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市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在基准权重的基础上由企业目标值与国资委目标值的偏离度确定。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即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考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一)每年第一季度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考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审核企业上报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材料(具体计分办法由市国资委制定),并征求监事会及财务总监的意见,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最终确定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任期内因故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日起至离任日止,考核指标根据实际任职时间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