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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个性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个性化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负责人的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与综合评价指标,三项指标的基准权重为100,其中,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的基准权重为70,单项指标的基准权重根据指标的重要性设置;综合评价指标的基准权重为30。

  (一)基本指标根据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成本费用控制状况等内容确定所选指标及其基准权重。

  (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风险控制能力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因素,结合市国资委监管需要确定。

  (三)综合评价指标指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综合社会贡献、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维稳工作和计划生育、预算管理情况、法人治理情况、专项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结合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履职情况及市国资委监管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做出的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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