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9〕10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专职董事、职工董事除外)、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专职董事、职工董事除外)、总经理(总裁),列入市国资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