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促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工作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促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工作的实施意见
(珠府〔2009〕10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69号)和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外经贸加字〔200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提高内销审批便利化水平

  (一)压缩加工贸易内销审批工作时效。加强对各级外经贸部门补税内销审批业务的工作指导,认真落实省外经贸厅内销审批工作指引和注意事项,既严格审批程序,又讲求审批效率,将原3个工作日的审批期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规范企业内销业务的办理程序,鼓励企业用好加工贸易内销“快速通道”政策。积极配合海关加大开展“集中内销征税业务”的政策宣传力度,向联网企业推广“先行内销、后集中申报”作业模式,以适应加工贸易转内销业务的市场需求。进一步简化加工企业不停产就地转型手续,对市内企业的搬迁,经核准后,比照“同一经营单位”办理结转手续。

  (三)突破重点内销企业的内销瓶颈。加强与海关、税务等部门的合作,联合挑选部分有实力、有内销意向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为内销试点企业,针对内销过程中遇到的补税估价过高等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个性化解决方案,逐步摸索具有推广价值的内销途径。

  (四)完善联检单位支持内销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加工贸易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建立税务、商检、外管、海关等职能部门与企业网上联系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合同网上审批和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化水平和行政办事效率。

  二、建立及完善内销业务奖励机制

  (五)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积极创建自有品牌。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委托设计制造(ODM)和自有品牌制造(OBM)生产方式发展,提升生产层次,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国内品牌培育,推荐加工贸易自主品牌企业申报国家级或省级名牌产品及驰(著)名商标。按照《关于我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意见》(珠府〔2005〕48号),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