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市城市对外交通、城市道路交通、河海水系、绿地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洪、排涝、抗震、城市安全(城市防灾减灾)、环保、环卫、邮电、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民政福利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各区(经济功能区)辖区内的专项规划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
(六)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镇政府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
(七)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八)中心城区的整体城市设计和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报市政府审批,各区(经济功能区)辖区内的整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段城市设计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
(九)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
(十)需由上级机关审批的专项规划和开发区(经济功能区)总体规划等报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规划编制成果报批时,应当报送审批申请、规划编制任务书、各阶段审查审议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规划成果文本及图纸等材料。
第七章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公布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经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印制正式成果,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网站或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并可依法在规划展览场所公开展示。
局部地段的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还可根据展示条件选择靠近规划对象的地点进行公布。
城乡规划有修改的,应当及时更新公告或者展示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档案及规划成果管理。
各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建立规划编制档案,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规划成果及相关档案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