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9〕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订的《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四日
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编制统一计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的综合管理。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镇政府及有关建设单位(以下统称“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职责范围组织或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镇村规划等城乡规划的编制、报审和审批,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五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协调各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