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搬迁村庄新村址,由县(区)政府根据采矿企业提供的地质资料,组织当地乡镇政府、采矿企业、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村民委员会,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庄建设规划、压煤村庄搬迁用地规划,以不压覆矿产资源及便利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原则予以确定。
第七条 搬迁村庄新址确定后,由县(区)政府、采矿企业按照《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征收土地、建设用地置换手续。
第八条 塌陷村庄所在乡镇政府在塌陷村庄搬迁前应当会同采矿企业及时做好新村址用地移交、新村规划、新村址宅基地的分配和新村址的“三通一平”。
第九条 搬迁协议由县(区)政府组织采矿企业与被搬迁村庄所属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新村址具备建设条件后签订。搬迁协议签订后应当报县(区)政府核实批准后执行并发布公告。
第十条 塌陷区村庄搬迁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县(区)政府是责任主体,塌陷村庄所在乡镇政府是实施主体。对镇村与采矿企业之间的搬迁纠纷,由县(区)政府负责协调;对跨县(区)及县(区)难以协调的,由市政府负责协调。对确属重大问题及紧急事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采矿企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费用,新村建设要在村庄搬迁补偿费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的首批资金到位后1年内完成新村房屋建设任务,并及时组织居民搬迁入住。
第三章 搬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按照《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村庄搬迁宅基地分配面积对新村址选在城郊、农村集镇的,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其它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搬迁村庄原则上以统建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