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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采矿塌陷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采矿塌陷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采矿塌陷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淮北市采矿塌陷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矿塌陷村庄搬迁工作,维护被搬迁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保障采矿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矿塌陷、资源压覆所导致的村庄搬迁管理活动。

  第三条 塌陷搬迁新村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集中安置、统建为主的原则,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相结合。县(区)政府要科学实施塌陷村庄搬迁工作。采矿企业必须贯彻充分开发矿产资源、有利于发展地方经济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塌陷村庄搬迁工作。

第二章 村庄搬迁程序

  第四条 采矿企业必须提前3年向县(区)政府报送拟搬迁村庄计划。县(区)政府在接到采矿企业搬迁村庄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在塌陷区所在乡(镇)、村发布公告;告知塌陷区范围、搬迁村庄名称、搬迁补偿安置的文件依据、标准和禁止建设等内容;并与采矿企业共同调查核定塌陷区村庄搬迁户数、人口等基本情况。

  第五条 采矿企业在进行压覆资源村庄及建筑物范围下采矿,必须严格履行“先搬迁、后开采”的原则,切实保护采矿塌陷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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