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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利用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实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利用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实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9]51号 2009年10月20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利用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实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利用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实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以及《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利用国外优惠紧急贷款规划》,为规范我省利用国外优惠紧急贷款(以下简称紧急贷款)实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和法国开发署提供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优惠紧急贷款(含赠款,以下简称紧急贷款)项目。

  第三条 紧急贷款由中央财政统借统还,属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紧急贷款项目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紧急贷款资金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盘子。

第二章 贷款领域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紧急贷款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农村公路、病险水库、生态修复、农村沼气和卫生机构等领域的恢复重建。

  第五条 紧急贷款项目必须是纳入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规划范围且符合各贷款机构支持方向的项目。少数因当地实际确需调整建设规模且已经贷款机构确认的项目,在原规划编制省直部门同意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并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中期调整时一并衔接落实。

  第六条 除个别领域外,紧急贷款主要用于39个极重和重灾县(市、区)中没有外省(市)对口援建和港澳援建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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