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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川办函[2009]258号 2009年10月19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扩大汽车消费,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准入

  国务院令第307号对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作了明确规定,商务部通过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调控,财政部继续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鼓励和支持纳入全国规划范围的回收拆解企业开展回收拆解业务。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实施《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国家环保总局第28号令,HJ348-2007,以下简称《拆解环保规范》),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以下简称《拆解技术规范》),提高了回收拆解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2005年以来我省相继注册的一批回收拆解企业大多数达不到国务院令第307号规定的条件和《拆解环保规范》、《拆解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具备开展回收拆解的基本能力。为此,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坚持条件、限期整改、评审验收、规范经营”的原则妥善处理。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已注册企业要按照国务院令第307号规定的条件和《拆解环保规范》、《拆解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进行对照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市(州)商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州)商务部门组织公安、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由市(州)商务部门转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环保局,省级相关部门聘请专家组现场验收。达到条件和标准的,允许开展经营业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报商务部、财政部公示,商务部门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予以备案。达不到条件的企业,工商部门要变更其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

  在国家新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规政策未出台前,各级工商部门不再注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商务部门不得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不得受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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