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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金融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金融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建保〔2009〕8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加快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步伐,有效解决地方建设资金不足问题,确保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金融贷款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制定了《吉林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金融贷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金融贷款实施方案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吉林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
廉租住房建设金融贷款实施方案

  按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统一部署,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组织落实金融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专项用于各市州、县(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支持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实施,加快项目建设步伐。为切实发挥贷款使用效益,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贷款原则
  (一)坚持贷款额度与工作任务挂钩的原则。本次贷款根据各市州、县(市)2009年承担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确定贷款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贷款依据各地承担的房屋拆迁面积和棚改解决廉租住房建筑面积确定贷款额度;廉租住房建设贷款依据各地承担的城市廉租住房建筑面积确定贷款额度。
  (二)坚持项目贷款专款专用的原则。本次贷款专项用于2009年新拆迁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和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三)坚持自愿申报与部门核定相结合的原则。各地根据贷款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贷款,自愿申报;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投资公司)与贷款银行对项目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是否同意贷款。
  二、贷款条件
  (一)贷款范围。全省承担2009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市州、县(市)均可申请贷款。
  (二)贷款额度。经省政府批准,2009年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总额为30亿元。其中: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贷款额为25亿元(2009年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600万平方米,所占比重为75%,对应贷款额度19亿元;2009年全省棚改解决廉租住房211万平方米,所占比重为25%,对应贷款额度6亿元)。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总额为5亿元(全部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不包括地方国营农林场廉租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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