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发生第一款情况的可申请更换《江苏省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证书。
1. 企业名称变更;
2. 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
3. 企业认为应当报告所发生的重要事件。
第二十条 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用户、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且经查实的,将视情节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质量信用等级宣传标志、撤消质量信用等级并收回证书、予以公告(曝光)、直至依法追究企业的质量违法责任。
任何企业不得伪造、转让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证书、标志,不得擅自扩大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证书、标志的使用范围。违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户、消费者、新闻媒体等有权对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进行社会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对质量信用等级企业的投诉、申诉、举报或者发现该企业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质量信用等级过程中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公告后,发现其弄虚作假的,收回其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应于每年6月份将企业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逾期不报告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各市质监局汇总企业报告后,于当年9月底前上报省质监局。
第二十四条 从事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为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的检验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