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企业的贴息贷款额度。
小企业的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条件。
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2%(超过100人的企业达6%)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可以申请贷款贴息。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情况的认定工作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三)小企业的贷款贴息额度和期限。
对小企业的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和不超过5000元的直接融资费用补贴。贷款贴息期限为2年。
(四)贷款损失分担和手续费补贴。
贷款出现呆账损失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对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度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四、健全组织,落实职责
设立由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小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和督促承贷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好经办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督促经办金融机构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
(二)市财政委负责担保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奖励制度;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引入市场机制,引进小额担保贷款评估服务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咨询、资料审查、担保申请、组织项目评审、代偿催收等工作。
(四)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料审查、项目评审和贷款发放、回收等工作,制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及风险管理办法;提供信贷支持,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催收工作,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代偿后的催收工作;按时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于每月5日前报送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并同时抄送担保机构、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