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免除部分信用反担保。
建立小额贷款担保"绿色通道",对创业项目运行良好,款项是用于流动资金用途的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委托的贷款项目专家评审团评审通过并予以推荐的,可免除贷款额度50%的信用反担保。
(二)建立规范高效的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机制。
积极探索适合我市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流程,理顺市、区和街道就业服务机构职责,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借款人提供更便捷和更高效的服务。借款人向注册地或经营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贷款申请,初步审核后送交经办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征信和项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需提供担保的,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根据经办金融机构的需要及时出具担保意见。
(三)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服务和风险预警机制。
1.贷后管理和服务。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对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2.风险预警。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四)逾期贷款的处理。
1.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到期贷款的清贷工作,担保机构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予以协助。
2.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共同负责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借款人经催告后,到期仍不能归还的,由经办金融机构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处理,借款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由担保机构代为清偿,其代为清偿期限为3个月,由经办金融机构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为清偿。担保机构负责代偿后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将借款人不良贷款信息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三、加大对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小企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为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金融机构为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