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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四)贷款期限及展期规定。

  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2年到期时,借款人继续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在其所办项目运行良好、按期支付利息且有还贷能力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贷款展期。申请展期应在贷款到期2个月前书面提出。展期期限为1年。展期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展期不贴息。

  (五)还款规定。

  还款方式由经办金融机构和借款申请人双方商定。借款人应根据贷款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款并支付利息,贷款逾期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六)扩大贴息范围,完善贴息管理。

  进一步扩大贴息范围,完善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1.个人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0%贴息。

  2.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贷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后,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还贷情况并给予贴息。

  (七)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扶持。

  1.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实际发放回收情况,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2.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补机制。市财政按照小额担保贷款年度新增额的2%,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奖励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基层就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的经费补助。具体奖补政策由市财政委员会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发放回收情况等另行制定。

  二、优化小额担保贷款流程,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一)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机制。

  1.信用反担保。

  信用反担保是由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它负有对借款人还款业务的连带责任。

  (1)自然人反担保方式。自然人反担保是指由1名以上有稳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信用反担保。

  (2)法人反担保方式。法人反担保是指企业法人提供的信用反担保(其中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鼓励创业园、孵化园、创业示范基地等园区为入园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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