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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深人社规〔2009〕2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市各国内商业银行: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深府〔2009〕143号)精神,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的通知》(财金〔2009〕41号)等文件要求,我们重新制定了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有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对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一)扩大个人贷款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或合伙兴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列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以及残疾人。

  (二)提高个人贷款额度。

  根据我市初始创业所需资金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伙人人均10万元的标准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偿还全部本息,其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具有还贷能力,申请第二次贷款的,贷款额度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实行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上浮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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