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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城市照明综合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城市照明综合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府办〔2009〕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市城管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城市照明综合节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八日

关于加强深圳市城市照明综合节能工作的意见
(市城管局)

  近年来,我市城市照明快速发展,特别是公共机构管理的设施量增加很多,用电量增长很快。2007年全市公共机构管理城市照明数量超过40万盏,用电量约3亿千瓦时,超过全社会用电量的0.5%。市政府一直重视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取得很大成效。但由于资金、技术等原因,不少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比较薄弱,城市照明低效率、高能耗、光污染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的意识有待加强。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推广绿色照明,建设生态城市,促进我市城市照明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照明亮化、文化、美化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内涵,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建办城〔2006〕48号)等文件精神,在全市公共机构全面推广城市照明综合节能措施,提高我市城市照明的节能水平。

  本意见所称城市照明,是指由功能照明、景观照明所构成的城市户外公共照明。其中,功能照明包括道路、里巷、桥梁及隧道等的照明;景观照明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建(构)筑物装饰照明、城市广场照明、市政公共设施装饰照明、绿化照明、城市雕塑照明等。

  综合节能强调照明功能的实现,全面考虑照明效果、节电率和全寿命等因素,适时适地采取适宜的节能措施。其核心有四点:一是系统性。在确保照明效果的前提下,着眼于整个城市照明系统的总体节能效果,与特区内外一体化和道路照明设施完善工作统筹考虑;二是过程性。节能工作贯穿于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的全过程;三是针对性。根据现场情况采取节能措施,不同情况区别应用,提高经济回报率;四是指标性。以光效和照明功率密度两个国际通用的指标来保证照明产品高效节能,设施布置节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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