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吉建设〔2009〕1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地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学习贯彻,确保2009年9月1日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一、2009年9月1日起,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统一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丙级岩土工程项目于2010年6月30日起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
二、岩土工程项目勘察技术文件必须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凡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技术文件,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