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费用;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所需费用;
7、经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工伤预防费是指进行预防事故发生、消除(减轻)职业危害工作的业务经费,包括:
1、开展工伤保险媒体宣传活动、工伤保险政策咨询活动、制作工伤保险公益广告和标识、印刷工伤保险宣传教育资料等费用;
2、举办工伤保险教育培训活动等费用;
3、邀请专家开展工伤保险项目研究、专题调研和咨询指导活动等费用;
4、经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伤预防业务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 工伤康复管理费是指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康复工作的业务经费,包括:
1、工伤康复日常管理专项经费;
2、经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康复业务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章 专项经费使用程序
第七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保费收入的5%提取,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9月,根据本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工伤保险业务开展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工伤保险专项经费预算,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第九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经费预算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用款支出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使用。
第十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专项经费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批复的预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分开,分账分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