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9〕10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大连市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合理控制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工伤认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和工伤康复管理费。
第二章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条 工伤认定费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作的业务经费,包括:
1、工伤事故认定的调查、取证费用(交通、通讯,以及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所需费用);
2、调查、取证的基本保障设备购置及使用维修费用(包括照相设备、摄像设备、录音设备、数据存储设备等),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3、工伤认定案例分析所需费用及复议、诉讼相关费用;
4、工伤认定结论送达所需费用、工伤认定档案管理费用;
5、经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伤认定业务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业务经费(不含因病非因工、委托鉴定),包括:
1、聘请专家鉴定的有关费用;
2、鉴定场地的租赁费;
3、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保障设备购置及使用维修费用;
4、劳动能力鉴定案例分析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