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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9〕102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公务员门诊医疗负担,规范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管理,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病种范围

  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病种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肺结核、淋巴结核、股骨头坏死、复发性阿弗他溃疡、下肢静脉曲张、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口腔扁平苔藓、侵袭性牙周炎、银屑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慢性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病(二期)、冠心病、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肝硬化、伴多发骨折的严重骨质疏松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白塞氏病、重症肌无力、溶血性贫血、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脏病(CKD)三期以上(包括三期)、白血病,共计30个病种。

  上述病种诊断标准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另行制定。

  二、检诊认定程序

  每年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在指定医疗机构,为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公务员进行检诊(具体检诊时间由医保中心另行安排),对初检合格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复检不合格者或不参加复检者,取消其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资格。

  已享受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人员,由市医保中心组织分批进行检诊、复检,对拒不参加检诊或检诊、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资格。检诊具体时间由市医保中心另行安排。

  三、就医管理

  公务员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就医,经检诊认定符合门诊慢性病补助条件的公务员,可分别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和一所定点零售药店,作为本人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定点单位。

  每年1月份,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公务员可申请变更定点单位1次,具体由市医保中心安排。

  四、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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