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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进一步优化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创新质量监督模式,转变监督职能,变监督执法为执法监督,实现由微观管理到宏观监督的转变。以加强随机抽查、专项监督检查为主,实现大巡检、大综合、大执法,从而进一步提高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效能。

  (三)加大质量监督工作力度

  1、不定期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为深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力度,结合我省对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将在今后两年中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主要涉及各市(州)、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及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2、强化对重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强化依法管理意识,加大工作协调力度,理顺多头管理体制。二是突出重点,加强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对现场监理的质量行为监管。三是破解难点,采取学习先进理念,健全监管队伍建设,完善质量监督管理各方责任为主体的体制机制。

  3、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处理力度。一是要切实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增强解决质量投诉问题就是维护群众利益的根本认识。二是设立适应本辖区实际的组织领导机构和专职人员,建立完善的受理渠道,畅通网上投诉通道。形成质量投诉工作与质量监督工作的联动机制,严肃处理忽视质量问题的行为。

  4、加大对违法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各方责任主体违规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工程要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根据其违法情节,进行罚款、全省通报、记入不良记录等处罚。凡发生质量事故或存在较大质量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不良记录及时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其资质审查和晋升时予以考虑,性质严重的直接降低其资质、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通知》精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监督机构建设,加大质量监管力度,务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二)按照省政府要求,切实解决取消质量监督费后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问题,逐步理顺人员编制,保证机构不散、思想不乱、工作不断,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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