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大劳发〔2009〕104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辽人社[2009]23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类企业应依照省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参考2008年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和2009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本企业的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科学合理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企业经营者应重视普通职工工资增长问题,使普通职工能够分享经济效益提高的成果。
二、2008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较低、今年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工资支付能力增强的企业,可参照上线标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三、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以本企业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参照不低于基准线标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对于2008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国有垄断行业企业,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下滑,或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不稳定的企业,可参照下线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