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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管理的通知
(吉建办〔2009〕87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房产局、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2008年以来,按照国家住建部、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我省实施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为使这一惠民心工程真正落到实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紧紧抓住国家政策扶持的难得契机,以节能改造为中心,与城镇建设、市容市貌整治等项工程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大力推进,全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通过近一阶段检查发现,有些地方在改造过程中,一是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组织实施,致使改造项目无法达到验收标准;二是改造工程所用材料(产品)不符合国家和省节能改造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和《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节能改造工作顺利实施,要求如下:

  一、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开工前,应具备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所选用图集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住建厅批准。

  二、施工单位应按《关于加强从事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管理的通知》(吉建管[2006]25号)要求,取得外墙外保温专业施工资质,按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前要对进场的节能材料(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监理单位要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法律法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

  四、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采取巡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检查,重点监督建设各方在节能改造中的法定职责及工程实体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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