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及相关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建管〔2009〕17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2007年,我厅下放了除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外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的行政许可。经过两年运行,各地总体管理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项目经理过渡期已经结束,新的资质标准又未颁布,各地在工作中受到很多困扰。为贯彻落实我省《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明电〔2009〕 72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针对我省项目经理短缺的实际情况,允许企业自聘部分三级项目经理,暂行规定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一、在国家新的资质标准颁布之前,对于三级项目经理仍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
四十五条规定,由企业自聘。自聘比例一、二级企业不超过资质标准规定项目经理总数的30%,三级企业不得超过60%,在此原则范围内各地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把握。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仅在企业内部有效,不得转聘。企业自聘的三级项目经理应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调控人员数量,并汇总上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的基本条件:
(1)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或技术负责人,(2)具有中专及以上工程类专业学历或初级及以上工程类技术职称,(3)年龄不超过60周岁,(4)身体健康能满足现场工作要求,(5)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