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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操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操作指引》的通知
(深人社发〔2009〕17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功能鼓励和支持我市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原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贸工局、国资委和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8号),目前已经市政府公报正式发布实施。为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我局制订了《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操作指引

  一、按照属地化原则,即由企业营业场所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受理困难企业认定申请。

  二、首批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间截止为2009年11月15日,其他批次申请时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通知。各街道递交企业申请材料的时间为2009年11月20日前,各区递交材料的时间为2009年11月25日前。

  三、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中规定的"2008年7月1日以来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应解读为:2008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我市企业,自2008年7月1日以来平均每个月裁减员工比例低于月平均在职人数的25%。

  四、各区、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困难企业认定范围、认定条件和补贴申请范围等指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做到递交至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的申请企业基本条件符合、材料齐全。

  五、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中规定的"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由企业经营场所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区劳动监察大队予以审核,并开具证明。

  六、社保机构、职业培训部门和市就业服务中心应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积极受理并及时兑现困难企业申请的有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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