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好我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2008]362号)作如下调整:

  一、第四条调整为:重点支持水果、蔬菜储藏业发展,促进农产品的跨区域流通和反季供应。凡当年在农村原料产地新建储藏量在1000吨以上,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储藏库,其投资由市财政给予2%-5%的一次性补助。票据要合法有效,票据金额与银行现金流量相一致,与实物相一致。

  二、第五条调整为:凡在农村投资新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农贸市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全封闭或半封闭,室内水泥地面、室外有柏油道通行,给排水齐全,有垃圾存放场所,农产品检验检测、市场信息等方面功能齐全的,视建设情况择优扶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农贸市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

  三、第六条调整为:在国外开办经销实体的业户(有注册、有场所、有住所),年销售我市农产品数量2000吨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第九条调整为:对当年新建、扩建、改造水果、蔬菜、食用菌等农产品加工项目,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有县以上环保部门出具证明的,扩建、改造的企业必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连续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其投资由市财政给予2%-5%的一次性补助。票据要合法有效,票据金额与银行现金流量相一致,与实物相一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