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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机构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一)未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规范,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有的检测单位使用了未进行计量部门检定的仪器设备或计量认证超期仍在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原始数据有虚假嫌疑;检测报告试验人员不签字或者代签。

  (二)技术人员素质需提高。地基基础检测资质管理规定明确了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在检查中发现,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持证检测人员由于种种原因,有5家地基基础检测单位尚无注册岩土工程师。

  (三)档案管理较乱。有的检测单位没有采用全省统一的吉林省基桩检测报告格式。有的检测单位检测台帐不真实,隐瞒不报,造成检查组不能对其检测机构全面了解。不合格台帐未记录反馈信息。有的单位办公场所较拥挤,无专门的档案存放地点,资料杂乱、混装,没有按照“一个工程一份档案”的要求装订成册。

  (四)仪器设备管理较乱。有半数检测单位的仪器设备未按要求建立设备台帐。除少数检测单位的仪器设备满足最大静载吨位的加荷试验要求外,相当一部分检测单位的配重、加荷设备不足,低应变仪器设备老化,计量器具精度差。有的检测单位仪器设备的校验检定不规范不及时,存在计量器具不能进行定期标定和未按规定标定的现象,有的单位甚至不进行标定就使用。

  (五)检测机构检测能力低下。部分检测人员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亟待提高。未按要求对仪器设备检定或仪器设备检定技术参数不全,检测中仪器参数设置不合理,对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工作认识不足,存在少检、漏检,甚至不检等现象。在检测报告中存在误判、错判现象,出具的检测报告信息量达不到要求。个别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检测原始数据不规范,试验中有意缩短加荷时间,导致沉降减小,增加了桩不合格的风险。

  (六)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不健全或不完善。个别单位甚至无章可循,管理混乱。检测过程质量不受控制,人员及设备档案不健全。

  三、处理意见

  (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相关规定,对长春市建工工程勘测有限公司停业整改6个月处罚;对吉林开元基础检测有限公司、长春市春融桩基检测有限公司予以停业整改3个月处罚。停业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桩基基础检测任务,检测人员在停业整改期间不能调动到其他单位从业。以上三家整改完毕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其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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