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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有关政策予以补充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有关政策予以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快我市重点农机具推广,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财发[2008]190号)和市领导的批示,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大连市农业机械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字[2008]32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补贴标准:对水稻插秧机、玉米(水稻)联合收割机,在中央财政补贴30%基础上,市财政累加补贴20%,使单机补贴比例达到50%。水稻插秧机、玉米(水稻)联合收割机单台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100马力以上的农用拖拉机单台补贴最高不超过12万元,其他农业机械单台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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