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使用、公布和通告全省统一安排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和全省12315申投诉举报信息;
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依法使用、公布和通告本地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信息;
工商分局(所)公布上级要求公示的商品质量监管信息,依法使用和通告本地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信息。
第五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信息使用、公布和通告的方式:
(一)省工商局统一使用、公布、通告由省局统一组织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结果信息。
1. 对存在或可能存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重要性能指标严重不合格的;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程度严重的;销售明知不符合商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等信息,将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商和被抽检的经销单位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以及指标与标准差异的具体情况等。列入停止经营商品目录,在全省范围内下架封存。由省工商局通告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召回,并适时召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
2. 对有多项质量指标不合格,但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未发生危害,或经过改正已消除危害的商品,视情公布商品质量监测的总体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受检单位和生产企业负责人参加质量抽查通报分析会,帮助、指导企业查找原因,制订整改措施,提高企业质量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同时,将商品质量监测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3. 对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商品,视情通告相关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4. 根据全省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情况进行信息公布,并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定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部门报告商品质量监管信息。本地区范围内的商品质量监测、接受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市级部署的监测管理情况,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召开新闻公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工商分局(所)应在其办公场所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机关公布的商品质量监管信息进行转载公示,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的重大信息,指导、监督辖区内主要商品经营集散地的经营者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布栏、板报等形式公布相关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