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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信息使用、公布及通告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信息使用、公布及通告制度》的通知
(苏工商消〔2009〕301号 2009年9月1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信息使用、公布及通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江苏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信息使用、公布及通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信息的使用、公布和通告,进一步加强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对政府决策、产业发展、执法监管、消费引导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信息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商品质量监测、接受消费者申诉举报经查实的,以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所涉及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计划、方案;

  (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结果;

  (五)查处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六)实施重点监督管理、责令停止经营和召回的商品名录;

  (七)影响较大的或具有典型性的商品质量申投诉举报;

  (八)上级工商机关公布的或同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信息;

  (九)其他涉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信息。

  第三条 商品质量监管信息的使用、公布和通告应遵循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信息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权限使用、公布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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